温州

关于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补充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8日来源:编辑:张朋杰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更加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继续贯彻落实好《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06〕28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加大民族扶持力度

  (一)加大资金扶持。根据《意见》精神,从2012年开始市少数民族发展扶持资金增加到500万元,并根据财力和全市实际逐步增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生产生活基础条件、民族团结进步小康村建设、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等;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培训;发展民族村集体经济产业的扶持;民族乡村公益事业的扶持;畲族文化发展扶持和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培训;民族乡镇学校、民族学校、民族班教学设施建设补助,民族贫困学生的学费、生活费等补助;少数民族群众大病医疗补助;市级民族救急补助等。产业扶贫、下山脱贫等市财政用于欠发达地区的扶持资金要向少数民族乡村倾斜。

  (二)加强民族乡村规划建设。市、县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民族乡(镇)区域总体规划编制,村镇规划要体现民族特色。加快民族中心村建设,鼓励民族乡村高山远山地区、地质灾害危险区下山移民,向中心村搬迁。优先安排民族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立项、用地指标和补助资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将民族村列入“美丽乡村”建设计划、“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和农房改造工程,在政策、资金和项目安排上重点倾斜,全市列入村庄整治年度计划的民族村应不少于8个。大力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小康村,对被评为民族团结进步小康村的民族村,给予建设项目奖补,奖补资金从民族发展扶持资金中列支,各有关县(市)也要相应予以经费保障。

  (三)加强民族乡村水利工程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对水利投入的主渠道作用,按照国家、集体、社会投入相结合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加快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水利投入机制。市、县有关部门在安排节水灌溉、水土保持、重要堤防、千库保安、小流域治理等工程项目时,要对民族乡村予以倾斜。各地要加大民族村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在资金补助上予以适度倾斜,列入市级补助范围的,按照《温州市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温财农〔2009〕710号)精神,较一般项目给予一定的倾斜。

  (四)加强民族医疗救助。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族乡、村医疗服务的投入。推进民族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水平,使少数民族群众能享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鼓励农村少数民族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二、繁荣少数民族文化事业

  (五)加大对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强畲族重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抢救、精品创作、文化活动、人才培养,以及畲族题材歌舞的研究、编排工作等,进一步加大对畲族文化产业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现有文化专项资金要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保证有一定比例用于少数民族文化建设。

  (六)大力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支持办好“瓯越畲族三月三风情节”活动,提升畲族文化影响力和扩张力,推动畲族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开展具有少数民族传统特色的体育活动,加强少数民族体育组织建设和场地设施建设,指导少数民族群众科学健身,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身体素质。

  加强少数民族文艺队伍和体育竞技人才建设,为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重大少数民族文体活动创造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积极组织开展文化体育下乡活动。

  三、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

  (七)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精神,大力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珍惜和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高度重视在学校、在广大青少年中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中小学要设置专门的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发挥好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抓好面向城乡基层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在机关、企业、社区、农村等基层单位开展群众性活动。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通过组织各族群众参观学习,举办专题报告、讲座等方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民族团结理念。

  (八)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深入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等活动,广泛宣传先进典型的模范事迹,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市委、市政府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各县(市、区)也要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四、加强城市民族工作

  (九)加强服务管理。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民族工作,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纳入政府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大格局之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十)健全工作网络。以社区为依托,建立健全社区民族工作组织网络,为少数民族提供法律维权、医疗保健、就业上学、扶贫帮困等服务,推进民族工作社会化。各县(市、区)要通过设立社区民族文化宣传窗、创业创新服务中心、少数民族联谊中心、少数民族法律援助中心等途径,打造社区少数民族服务品牌,搭建宣传教育、交流联谊、文化娱乐、维权服务等平台,推动各民族群众感情融洽、思想融通和生活融合。企业要通过建立“民族之家”、设立民族知识宣传窗、开通少数民族员工绿色维权渠道等形式,引导各民族员工互助互爱,共建和谐企业。学校要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要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教学课程。

  (十一)保障工作经费。各县(市、区)要安排城市民族工作经费,保障城市民族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十二)健全领导体制。要建立健全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协调监督机制,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通力协作的民族工作格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民族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重大问题,制定政策措施,作出工作部署。各级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沟通,密切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统战和民宗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组织调查研究,加强综合协调,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要加强绩效考核,将民族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严格责任追究。

  (十三)建立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建立市、县领导挂钩联系民族乡村制度,协调、指导、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全市7个民族乡(镇)分别由市有关领导及有关重点部门挂钩联系,民族村由县领导及县有关重点部门挂钩联系。有关部门下派农村指导员、科技特派员和安排大学生村官,优先考虑派驻民族乡村。

  (十四)加强机构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民族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民宗部门要有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民族工作。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15日

分享到: 
友情链接:中央统战部|浙江省委统战部|中国温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