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

关于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8日来源:编辑:张朋杰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民族工作,推进民族地区小康社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1、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国家长治久安和振兴中华民族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大团结,切实保障少数民族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2、成立市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研究民族工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把民族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针对民族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3、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支持民族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足民族工作部门人员编制并设立民族事务专项经费。市财政要确保必要的市级民族事务专项经费,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当地财政情况确定专项经费,以保证民族工作正常运转。

  二、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4、完善对民族乡镇、村的挂钩扶持制度。全市所有民族乡镇和民族村均要列为扶持对象,安排挂钩扶持和对口支援单位,落实资金、项目,切实为民族乡村办实事。市级部门、企业重点帮扶民族乡镇;县(市、区)部门、发达乡镇、企业重点帮扶民族村。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和各类资本到民族乡镇、村投资发展,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拓宽民族村级集体收入渠道,市财政每年要安排20万元,扶持民族村发展经济,壮大民族村级集体经济。有民族村的县(市、区)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扶持资金。

  5、开展民族小康示范村建设。从2006年开始,民族工作重点县要开展创建民族小康示范村建设,并进行分类指导。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要加大对民族小康示范村建设的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

  6、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应当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增加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市财政当年的预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民族平等、统筹全面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其他各种扶持资金要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落实,不得削减。

  有民族乡镇的县在安排财政预算时,要给予一定的机动财力,确保民族乡镇党政机关的正常运转,民族乡镇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应当全部留给民族乡镇周转使用。

  7、加快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电力、水利、交通、广电、电信等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时,要优先考虑民族地区,并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广电、电信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解决少数民族乡镇、村的电视、电话开通问题。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并增加对民族乡镇、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除享受省、市、县规定补助外,对自筹部分,市、县(市、区)要按一定的比例再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民族乡镇、村交通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的补助。要支持民族乡镇的城镇建设,小城镇建设资金要对民族地区倾斜。

  8、大力扶持民族乡镇、村优势特色产业。有民族乡镇、村的县(市、区)每年应从年度农发基金中切块(或按比例)用于帮助少数民族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效益农业,促进民族地区种植业、养殖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帮助开发少数民族农特、名优产品的深加工业。市财政每年要安排10万元用于民族乡镇、村龙头企业和绿色农产品基地的奖励。

  9、加大对民族乡镇、村的科技扶持力度。要大力支持民族乡镇、村加快发展科技事业,切实发挥科技对民族乡镇、村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撑和促进作用。市、县(市、区)扶贫办在安排科技扶贫等经费和人才时,要对民族乡镇、村给予适当倾斜;农业、林业、水利、科技等部门要支持少数民族乡镇、村发展效益农业,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开展实用技术指导和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科技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多种形式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科学技术普及和科技成果推广活动,并选派科技特派员到民族乡镇帮助工作。

  三、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各项事业

  10、继续做好少数民族下山移民脱贫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规划、扶贫等部门及各有关乡镇对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恶劣地区的少数民族,要有计划分阶段实施搬迁,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建房土地指标和相应配套扶持资金,解决少数民族下山异地脱贫问题。

  加强少数民族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加快劳务输出步伐。以市场为导向,以少数民族农民增收为目标,以订单定向培训为重点,完善农村少数民族劳动力培训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培训与输出的衔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少数民族农民给予免费培训,对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少数民族农民给予免费鉴定。企业招收少数民族劳动力在30名以上,且当年工作满10个月的,企业所在地的政府要给予适当奖励。

  11、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加快普及学前3年至高中段15年教育工作,扶持民族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教育的资金投入。市财政、教育等部门在安排教育经费时对民族地区要予以倾斜,每年安排100万元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文成、平阳、泰顺、苍南县政府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并结合本地的财政情况尽量予以倾斜。继续开展发达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对口扶贫。

  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学生免交杂费,农村少数民族学生还免交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高中阶段农村少数民族学生免交学费和代管费,减免的费用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财政解决。

  继续扶持办好民族学校或民族班,办好温州中学新疆班。市本级和文成、平阳、泰顺、苍南县教育部门每年要从教育基金中安排1%以上的资金,用于帮助民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文成、平阳、泰顺、苍南县财政每年要拔出专款设少数民族教育助学金,用于特困生的学习和生活补助。其他县(市、区)教育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适当安排。

  对少数民族考生录取实行加分政策。文成、平阳、泰顺、苍南县政府要制定具体措施扶持高中民族班,可以录取低于高中录取分数线的少数民族考生,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初升高比例。

  温州大学、温州教师教育院、县级教育进修学校对民族乡镇、民族中学、民族班及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教师师资培训实行减免收费。各大中专院校在减免学杂费、资助困难学生和安排勤工俭学岗位时,要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困难学生,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

  12、积极发展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保健事业。要优先安排民族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常规医疗设备装备,争取3年内基本解决民族地区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各级卫生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帮助民族地区培养医务人员。组织医疗对口支援,加速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健全并巩固民族乡镇、村初级卫生保健体系。

  市财政每年安排30万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对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重病户住院医疗费的补助,由市民族部门统筹安排。各县(市、区)应参照设立医疗费专项补助资金。

  少数民族重点地区有关部门每年要在改水、改厕专项资金中安排5%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少数民族乡镇、村改水、改厕。

  13、进一步繁荣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体育等事业。各级财政、文化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资金投入,支持民族地区挖掘、保护和利用民族传统文化资源,积极发展民族文化产业。

  加大对民族地区民族旅游开发的扶持力度,在政策制定上有所倾斜。民族、体育部门要积极组织和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选拔、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积极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各级财政要支持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

  14、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帮助解决少数民族贫困人口的生活保障问题。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少数民族贫困人口,民政部门要做到应保尽保。

  15、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民族政策的宣传力度,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参加本民族的重大节日活动,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假期,工资照发。

  认真做好清真饮食供应的管理工作,经营清真“三食”(肉食、副食、饮食)企业,需经民族工作部门备案,工商部门登记,以确保清真饮食的纯正性,维护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利益。少数民族职工清真伙食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尊重,并做好殡葬服务和管理工作。对少数民族公民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应当予以支持。

  16、加强城市民族工作。民族、公安、城管执法、工商、民政、信访、劳动、税务等部门对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少数民族人员,要提供便利条件,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依法加强管理。民族工作部门要及时掌握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情况,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对城市下岗少数民族职工,在推荐再就业时应给予优先考虑,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要优先给予办证、办照。各社区应设立少数民族联络站(点),对本社区内少数民族进行登记,加强沟通联系,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

  17、要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实施民族地区专业人才和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规划。各级党委要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干部工作和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纳入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总体规划。组织、人事、统战、民族、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要牵头做好综合协调,统战、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组织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推荐人选,财政部门要确保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培训经费。

  各级后备干部名单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后备干部。组织、人事部门要有计划组织安排有发展潜力的少数民族干部到市级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交流锻炼。

  各级党校要把少数民族干部的学习培训纳入计划,在举办各类学历班、中青班、培训班、进修班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参加学习,有条件的要举办少数民族干部专修班。

  18、积极做好少数民族人才引进的安置工作。对引进的少数民族硕士、博士,在享受优惠待遇上予以倾斜,对其家属子女的就业、教育等,有关部门、单位要给予必要的帮助。

  制定有利于民族地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鼓励人才创业的政策。支持在民族地区的科技、教育、卫生人才安心工作,为他们创造各种优惠条件,实行工资上浮,在职称评定、晋升、评先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19、报考民族乡镇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公务员时,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在年龄、文化程度的要求上,经报省人事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其他各级国家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不得以生活习俗等理由拒绝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向上级人事部门争取一定数量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名额用于少数民族公民。对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根据他们的专业,学校和政府人事部门要做好推荐工作。

  五、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的政治地位

  20、民族乡(镇)的乡(镇)长,由建立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镇)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尽量配备乡(镇)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公民。

  21、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党政领导班子中应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中应当有少数民族人士,县属党政机关各部门也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1000人以上的乡镇,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应有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500—1000人的乡镇应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市直机关也要积极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要推进市直机关与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的交流,做好民族乡镇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的乡镇挂职锻炼工作,完善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途径和方式。既要重视从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又要有意识地保留一部分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在党外发挥作用。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06年2月9日

分享到: 
友情链接:中央统战部|浙江省委统战部|中国温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