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

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8日来源:编辑:张朋杰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民间信仰工作,建立健全民间信仰事务管理体制,努力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促进温州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现就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温州发展大局,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加强基层管理为基础,以引导和规范为重点,以科学分类管理为手段,转变社会管理理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大力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明确定位,创新管理。尊重民间信仰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历史传承和现实基础,发挥其积极作用,遏制消极因素。正确把握民间信仰活动与宗教活动的区别,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体系的区别。针对不同地区民间信仰表现形式、活动方式、传统习俗的差异,积极探索多种有效的管理措施。

  2、综合施策,依法管理。积极引导和规范,综合运用行政手段、社会管理工作措施,加强对民间信仰事务的管理,促使民间信仰活动良性健康规范。注重通过各类法律法规调节规范民间信仰活动,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信仰事务。

  3、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区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不同性质特征和现实作用,按照“区别对待、疏堵结合、积极引导、规范管理、逐步完善”的要求,分别采取保留提高、整改合并、改作他用、依法拆除等方式进行处理,存优去劣,控制总量,合理布局,有序活动。

  4、落实职责,属地管理。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壮大基层力量,落实乡镇(街道)、村居、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工作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建立起运转规范的日常管理机制,形成乡镇(街道)负责管理、村居协同管理、部门指导管理、场所自我管理的工作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民间信仰活动监督管理,确保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民间信仰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民间信仰活动应当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场所外举行活动的,须征得村居和乡镇(街道)同意。举行较大民间信仰活动的,须经乡镇(街道)同意,并制定和落实具体活动方案及安全工作、应急处置等措施。按照正常风俗习惯、确需举行大型民间信仰活动的,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举行涉台、涉侨、涉外民间信仰活动的,同时按涉台、涉侨、涉外有关规定办理。

  (二)推进场所管理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具有一定规模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要建立管理组织,推行民主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当在村居委会(社区)的主持下,由该场所经常参加民间信仰活动的群众代表民主推选组成,并报乡镇(街道)同意。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属于该场所集体所有,其使用应当按照有关制度和财务规定,主要用于该场所开展正常活动和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等。乡镇(街道)要监督、检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财务状况,确保其财产和收入合理使用。民宗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立文物保护、卫生防疫、档案、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监督和检查。

  (三)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强化安全防范措施。高度重视民

  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严肃责任追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知识培训,督促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制订和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配备安全设备,完善安全设施,提高安全管理能力。要加强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在整改之前要停止使用;民间信仰活动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不得举行。

  (四)严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基本建设关,制止乱建滥建现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原则上不新建,已毁的不再重建。禁止未经批准扩建、迁建、拆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因特殊情况需要扩建、迁建、拆建的,须征得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宗部门意见,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再依法办理基本建设工程等审批手续。确因房屋质量问题需要修缮的,须经乡镇(街道)同意后办理相关报批手续,且不得超出原建筑规模。对审批同意的项目,乡镇(街道)和村居要监督抓好工程质量管理。要加强巡查监管,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擅自新建、重建和扩建、迁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国土、规划、城管与执法等部门,及时予以制止和拆除。按照城市转型发展破难攻坚大行动的总体要求,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整治工作,根据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现实价值、历史传承、活动特征、信众需求、内部管理以及对城市建设项目的影响等情况,予以纳入管理一批、整改规范一批、布局调整一批和取缔拆除一批,促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与城市转型升级相协调、相适应。

  (五)做好城市化进程中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拆迁安置,推进合理布局。要严格按法律和政策办事,做到既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又维护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合法权益。严格拆迁管理,需要拆迁合法的以及视同合法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执行。对于具体补偿方案,属具有一定规模、有管理组织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由拆迁人和乡镇(街道)与该场所管理组织协商,所在地村居委会参与;属无管理组织的场所和日常无人看管的小场所,由拆迁人和乡镇(街道)与所在地村居委会协商。创新安置方式,立足实际,突破常规,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置,既考虑民间信仰的地缘性等因素,便利信众过民间信仰活动的需要;又要适应城市建设要求,节约集约用地资源。对一地多庙、信奉对象类似的,尽可能合并安置;对同时需要拆迁多个场所的,可规划选址一个区块,集中安置,节省公配用地。结合拆迁安置,积极引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尽可能改建为民俗文化场所、老人活动中心、文化体育中心、休闲活动场所等。研究制订布局规划,根据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现状和正常活动需要,合理规划布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相协调。

  三、管理体制

  (一)成立民间信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成立市民间信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宗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宗局局长兼任,市城管与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广新局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民间信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统一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调研和普查,研究制定管理措施,组织、指导、协调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各项工作。

  (二)明确归口部门和属地管理。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归口民宗部门,市、县(市、区)民宗局设立民间信仰管理机构,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具体负责业务指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有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主体,负责民间信仰事务的日常管理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整治工作。在统战和民族宗教、民间信仰事务管理任务较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设立统战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机构的试点,配备民族宗教专管员,负责民族、宗教和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有专人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村居委会协同管理民间信仰事务,也要指定专人负责,积极宣传政策法规,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场所各方面具体事务管理。

  (三)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市委、市政府将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列入县(市、区)考绩法,作为县(市、区)工作实绩和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考核内容。县(市、区)委、政府要将民间信仰事务纳入对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工作目标的考绩内容考核。乡镇(街道)也应把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列入对村居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综治工作目标考核,奖优罚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教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宗教、土地、建设、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帮助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正常的民间信仰活动与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之间的区别,正确认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与乱建滥建之间的区别,引导信众过正常的民间信仰活动,抵制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从事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等。要防止简单地把民间信仰列入宗教范畴的做法,避免诱发宗教问题和因利益冲突引发矛盾纠纷等问题。

  (二)开展全面普查,详细摸清底数。由市、县民间信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以乡镇(街道)为主体,集中一段时间,对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各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数量分布、历史沿革、信仰特征、建筑年代、面积规模、管理组织、资金财产等情况和民间信仰活动类型、方式等情况。乡镇(街道)将调查情况按场所逐个进行登记造册并报县(市、区)民宗局审核把关、建立档案,市、县民间信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督促,做好统计汇总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加强管理。

  (三)制定具体措施,推进规范管理。研究制定具体、明确、易行的措施办法,全面实施对民间信仰事务的管理。在全面普查甄别分类并经市、县民宗部门审核同意的基础上,由乡镇(街道)牵头,协同规划、土地、城管与执法、民宗、文化等部门,组织力量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本着尊重历史、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保留当地群众有需要、活动健康、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特质、布局合理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引导群众有需求、但存在一些消极因素和布局不合理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整改、规范和迁移、合并;取缔、拆除影响城市项目建设以及项目违建的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和其他非法活动的场所。对保留下来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由乡镇(街道)列入工作台账,进行规范管理,民宗部门加强监管。

  (四)积极引导适应,促进和谐稳定。要坚持以人为本,引导民间信仰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引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宣扬具有进步意义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促进公民道德建设;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丰富群众的精神生活;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积极服务社会。积极引导不同信仰群众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市民间信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市民间信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朱贤良

  常务副组长:陈作荣

  副组长:孟建新 章方璋

  成员:颜华跃 市委

     江少勇 市政府

     周守权 市政府

     王祖共 市委宣传部

     王易进 市委政法委

     潘忠强 市委政研室

     李月祥 市台办

     方立明 市文明办

     郑锦春 市住建委

     陈锋进 市民宗局

     张文伟 市公安局

     李爱燕 市民政局

     李步鸣 市财政局

     刘允南 市国土资源局

     叶建辉 市规划局

     吴东 市文广新局

     朱锦平 市卫生局

     苏爱萍 市安监局

     李世斌 市城管与执法局

     张纯洁 市旅游局

     邱华萍 市外事办

     鲍卫翔 市侨办

     留红光 市工务局

     吴兴荣 市消防支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宗局),陈锋进兼办公室主任,市城管与执法局吴洪广、市规划局黄靖、市国土资源局王永力、市文广新局崔卫胜为副主任。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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