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

温州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1日来源:编辑:张朋杰

  温州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温州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全市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自愿组成,具有统战性、联谊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温州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学习交流、联谊交友、共谋发展,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爱国统一战线,鼓励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积极投身“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共温州市委统战部的业务指导和温州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温州市南塘街南塘住宅区5组团商办楼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开展各项统战性的联谊、宣传、培训、咨询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一)学习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反映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沟通党委、政府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联系。

  (二)发挥理事自身优势,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建言献策,为温州的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作贡献。

  (三)积极开展和参与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四)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维护理事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调关系,提供服务,化解矛盾。

  (五)组织理事开展考察、访问和联谊等活动。

  (六)围绕理事思想和工作需要,举办报告会、学术研讨会、讲座、培训班等。

  (七)培养、举荐优秀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理事组成。理事以本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为主体。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包括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6个方面的代表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热心社会活动,并具有相应的能力。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承认本会的章程,并愿意履行理事的义务;

  (四)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及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从事的专业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

  第九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

  (一)经本人申请,单位或理事推荐;

  (二)填写理事登记表,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发挥自身专长,为温州的经济社会发展献计出力;

  (四)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举荐有关人才;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理事一年内无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法、违纪或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劝退或者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大会。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以上。

  理事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温州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温州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一届常务理事候选人选由筹备组推荐产生。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四)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请;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和理事大会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召开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副会长出席,其决议须经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负责实施理事大会的重要决议。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由一名副会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由常务理事会议或理事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在本团体内有较大的影响;

  (二)热心本会工作,作风民主,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温州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温州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审核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不在期间,可以委托副会长履行上述职权。

  (五)行使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会长应每年向常务理事会作本会工作报告,接受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贯彻本会各项决定;

  (二)处理会内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务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修改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温州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温州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温州市委统战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温州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理事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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